工程顧問服務業定義
工程顧問服務業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以及建築師事務所。其定義如下:
-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符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三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定義之經營單位,均為本專案調查之對象,包含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司。
- (二)各類科技師事務所乃依法取得開業證書成立之事務所,各類科之定義為依據技師法子法中各類科技師執業範圍而定,並依法取得開業證書而成立之各類科技師事務所。
- (三)建築師事務所乃依據建築法規定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書成立之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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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科技師事務所說明
各類科技師承接業務範圍定義表
| 編號 |
類別 |
負責業務內容 |
| 01 |
土木工程科 |
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橋樑、道路、鐵路、碼頭、堤岸、港灣、機場、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礎、建築物結構、土地開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
| 02 |
結構工程科 |
從事橋樑、壩、建築及道路系統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業務。 |
| 03 |
測量科 |
從事大地測量、航空測量、地形測量、河海測量及工程測量等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圖等業務。 |
| 04 |
水利工程 |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浦地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 |
| 05 |
水土保持科 |
從事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及養護等業務。 |
| 06 |
環境工程科 |
從事處理及防治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廢棄物、毒性物質等工程及水處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監測、評估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 07 |
應用地質科 |
從事地質調查及測繪;礦床探勘及蘊藏量評估、礦藏評價、礦物鑑定、地球化學分析;工程地質調查及測繪、地質鑽探、土層與岩心鑑定、岩石與土壤性質試驗;地球物理探勘及分析;水文地質調查及測繪;環境地質調查及測繪;古生物鑑定、地層鑑定等業務。 |
| 08 |
冷凍空調工程科 |
從事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 09 |
電機工程科 |
從事電機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 10 |
機械工程科 |
從事機械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 11 |
都市計畫科 |
從事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劃、設計、檢驗、分析、評估、調查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
| 12 |
交通工程科 |
從事車輛與行人之交通特性、流量、事故、道路服務水準之調查、分析、研究與評估;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管制與監控系統、停車與行人交通設施之調查、研究、評估、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及營運;整體性道路交通管理方案之規劃。 |
| 13 |
大地工程科 |
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含土壤工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
| 14 |
園藝工程科 |
從事園藝作物之研究、試驗、分析、規劃、設計、鑑定、育種、繁殖、栽培、修剪、病蟲害防治、加工、處理;公園、庭園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環境美化、綠化等業務。 |
資料來源:工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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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價值定義
附加價值定義,簡言之就是各企業透過生產或製作而創造價值。具體的說:附加價值乃企業從總生產值中減除由他企業購入耗用原材料及產品之價值的餘額,及企業產出之淨生產值。從主計處的資料得知生產總額及中間消費的定義如下:
- (一)生產總額: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收入總額-銷貨退回金額-銷貨折讓金額-商品銷售成本【即年初商品存貨價值+全年商品進貨金額-年底商品存貨價值】)+(租金收入-土地租金收入)
- (二)中間消費(投入或費用):(直接原料成本+間接材料成本)+(租金支出-土地租金支出)+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水電瓦斯費+產物保險費+交際費+研究費+佣金支出+訓練費+其他營業費用+災害損失+其他損失
- (三)附加價值(即為生產毛額) = 生產總額 – 中間消費
關於附加價值率的定義,則是為不同單位及不同期間,績效優劣比較之重要指標,亦係指企業本身所創造出之價值。附加價值率的衡量方式為:附加價值/營業收入×100%;比率越高則貢獻度越大,顯示能力愈佳。這可測定每一元營業收入可產出若干之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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